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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办法实施 违规最高罚10万

日期:2017-02-06    来源:济宁新闻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2/06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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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理 燃气经营 燃气泄漏

   2月1日起,《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并执行,这是我市出台的第一部关于燃气管理方面的《办法》。《办法》中对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新建住宅小区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最多可罚10万元。
 
    今后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对该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如果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办法对危及燃气设施赔偿做了明确规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办法》对未来新建小区燃气管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新建住宅小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设计、安装、维护,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外,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和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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