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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2-13    来源:无锡要闻

国际燃气网

2017
02/1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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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 燃气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近年来,全省餐饮服务行业燃气使用安全问题突出,餐饮场所火灾爆燃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我市餐饮服务行业燃气使用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存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监管监察机制体制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安〔2016〕3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机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资金和人员,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部门合作联动,充分发挥镇(街道)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要积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案件查办联动机制。要强化执法检查,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一)市政园林部门: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管工作,牵头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含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依法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监督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指导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合格经营(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商务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
 
    (三)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储罐场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点,以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积极引导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合法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四)质监部门:继续深化气瓶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经营企业开展合格气瓶置换工作按期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志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依法查处无证充装、超范围充装、充装过期未检测气瓶、不合格气瓶、无信息标识气瓶和非自有气瓶等行为。
 
    (五)食药监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安监部门(安委办):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涉及燃气使用安全的重大问题,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含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对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存在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督办地区、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七)公安(含消防)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宣传、检查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无经营资质非法经营燃气、生产销售不合格气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供气企业:燃气供应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遵守供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和不合格的钢瓶。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气企业(单位)进行燃气安全检查。要严格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和国家标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经营(用气)场所的用气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用气企业(单位)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等餐饮经营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螺纹连接的不锈钢软管、调压阀等配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要与正规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和商务等部门的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三)各文化旅游景区(街区等)等餐饮场所发包、出租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发包、出租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将餐饮场所、项目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餐饮场所、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注明双方在燃气使用安全的职责;餐饮场所的发包、出租方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燃气使用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各地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的重要内容之一,要与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有力督促指导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燃气使用的器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定期排查隐患,责任落实到人。要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强化燃气安全使用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促进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同时,要切实抓好面向公众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广泛开展多方位、全立体的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消防安全教育"七进"等活动,让广大群众和用气企业(单位)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用气意识,减少燃气使用事故的发生。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问责。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从严审查涉及燃气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要结合执法检查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非法违法经营的燃气企业和餐饮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有关燃气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坚决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单个部门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应通过联席会议等平台,制定对策措施,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手段,积极解决。因不落实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重查处,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必须移送到位;因不履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责任倒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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