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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3-17    来源: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际燃气网

2017
03/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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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管道 管道施工 施工作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
 
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切实保护沿线村庄和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平政发〔2014〕20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总长约16.47公里(其中隧道2.56公里),涉及海西镇、鳌江镇有关沿线区域。借地范围包括主线工程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管道施工采取借地方式,借地面积按管线地表长度乘以施工作业带宽度计算,施工作业带宽度定18米,工程借地面积约为360亩(具体施工作业面及开挖面待在施工过程中按实丈量)。
 
  第二条  临时施工用地涉及各项补偿费标准
 
  临时施工用地涉及各项补偿费包括施工借地及影响土地利用的一次性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坟墓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殖水产品补偿费、埋设三桩及标志牌费等。
 
  (一)施工借地及影响土地利用的一次性补偿标准。
 
  施工借地费标准:由青苗补偿费(水稻0.21万元/亩,其他标准详见附件)、统一年产值标准(两年0.42万元/亩)两部分组成,借地期限为2年;工期如超过2年的,每年增加0.21万元/亩补偿费。
 
  为确保管道在该区域内具有国家规定的通过权和建成后的被保护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管道建成后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能种植深根植物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在耕地施工借地费标准基础上,再给予影响土地利用的一次性补偿费1.1万元/亩。
 
  山地施工后无法恢复的,再给予补偿2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含移栽或砍伐工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除附件1和附件2外的其他青苗补偿,按实际情况或县有关部门评估测算后,予以适当补偿。
 
  (三)养殖水产品补偿标准:养殖水产品损失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予以确定。
 
  (四)坟墓补偿标准:原则上由各乡镇组织就近集中统一迁移生态公墓,自行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有关政策处理。
 
  (五)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1.三线迁移补偿。电力、通讯、广电、给排水等架空线(地埋管线)和设施的迁移,按产权单位提供的造价并经第三方审价后给予补偿。若提高线路(埋管)和设施迁移建设标准,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实际情况或经县有关部门评估测算后予以适当补偿,确需恢复或迁移的,报工程指挥部核批。
 
  3.蔬菜大棚、林业苗圃补偿标准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价格给予补偿。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在借地范围内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补偿。
 
  工程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处置。
 
  (七)埋设三桩及标志牌费。
 
  为防止第三方破坏和标准化的要求,管道沿线需埋设三桩(转角桩、测试桩、里程桩)和标志牌,补偿标准:200元/个。
 
  第三条政策处理费下拨及工作经费和奖励。
 
  1.乡镇设立本工程政策处理专门帐户,政策处理工作启动后,先行拨付30%政策处理费给乡镇,以后按政策处理进展情况予以拨付,政策处理完毕后结算。
 
  2.工作经费:按补偿总费用的4%,其中乡镇2%、村(居)2%。
 
  第四条其他
 
  (一)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政策处理领导小组领导或授权下,牵头协调本工程政策处理有关问题:确定政策处理范围和有关评估委托工作;监督各乡镇落实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情况;对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见证确认;落实补偿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
 
  (二)本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政策处理责任单位,要成立政策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各项政策处理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专人专职办公;做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产权确认、面积丈量、补偿数量清点、登记入册、拍照、录像和存档等工作;协调征迁评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清理;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经费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沿线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到本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从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策处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碍和破坏。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无理要求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村级组织要做好劝导工作。对个别敲诈勒索、阻碍工程施工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甬台温天然气管道平阳段政策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宣,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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