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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方式有望进售房合同

日期:2006-07-2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国际燃气网

2006
07/27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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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气 方式 有望 进售房 合同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昨审议五项法规,其中,会上提请审议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表示,消费者购买的房屋到底使用临时气还是市政供气,将有望写入房屋销售合同
  ■燃气·关乎民生
  供气方式应写入售房合同
  会上了解到,2004年本市对城八区入住3年以上未通天然气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结果发现约有26.6万户居民在入住楼房后没有通天然气。这其中,近八成居民都是入住10年以上的老住户。为解决这一问题,昨天审议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的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燃气供应方式。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应当根据燃气供应方案,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且配套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暂停供气要提前两天公告
  草案中指出,燃气供应单位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如果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也应当按照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针对条例草案中对地下燃气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从事危害活动处以500元至3万元的处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文占建议:“对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要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燃气设施也要注意“相貌”
  今后本市燃气设施设置不但要安全,还要“美观方便”。由于在设计环节没有充分用户对于景观环境和方便使用的要求,致使一些燃气设施的设置与周围景观不相谐调,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对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符合景观环境和方便用户使用的要求。
  据悉,从1999年市燃气集团成立至今年年初,本市共发生因用户违章用气和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引发的各类燃气事故95起。草案总结了本市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燃气,同时明确了使用燃气的禁止性行为并设立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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