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建工)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建设单位:
今年以来,市区完美路、体育公园路、金港路等路段陆续发生因建设工程施工破坏
燃气管道的事件,特别是 4月14日,金港路中压A级燃气管道被泰州市科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勘探作业时钻破,导致4136户用户停供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未查询地下燃气管道情况下盲目施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现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为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减少因野蛮施工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依据《城镇
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扬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市区现有燃气管道近2000公里,分布于各道路和小区,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违规作业行为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上述事故的教训,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地下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意识,确保燃气管道设施周边施工安全可靠。
二、严格履行作业前管线查询制度。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从事相关作业前,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主动联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地段的燃气管道设施情况,搞清楚地下燃气管道的性质、管径和埋深等情况,制定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方案。作业前未查清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和制定保护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建设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发放《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
三、加强管道周边施工作业管理。在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严禁种植各类深根植物。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或者顶进等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作业前制定的保护方案实施,并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加强作业过程监护,发现地下燃气管道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现交底范围之外的地下燃气标志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管道燃气企业反馈,直至管道实际位置确认后方可重新作业。
四、严肃查处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对未查询作业地段的燃气管道设施情况,擅自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或者顶进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或者已经对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破坏损毁的单位,各地建设部门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造成燃气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