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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房须自带燃气切断阀报警器 费用纳入开发商建设

日期:2017-08-17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8/17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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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 燃气管道 燃气

    8月16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燃气用户室内安全防护,我省发布紧急通知,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包括报警装置和切断阀,费用纳入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总成本,对未按规定安装有关设施的,燃气企业不应开栓供气。
 
  已经用气的用户两年内全部安装切断阀报警器
 
  《通知》规定,各地住建系统燃气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燃气企业切实做好新建民用建筑、已经用气的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安装工作,力争两年内全部安装完毕。
 
  对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包括报警装置和切断阀(发生管道压力、流量异常或室内燃气浓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能自动中断燃气输入,防止燃气泄漏),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费用纳入房地产开发商建设总成本,对未按规定安装有关设施的,燃气企业不应开栓供气。对已经用气的用户:非居民用户应立即安装使用;具备安装条件的居民用户应逐步推广使用报警器或切断阀,由居民用户购置,燃气企业提供免费安装。
 
  用户拒不安装燃气企业可限制其使用燃气
 
  《通知》强调,全省各管道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已安装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对拒不安装报警器、切断阀,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燃气企业可按规定,限制相关用户使用燃气。
 
  此外,《通知》规定,各地质监(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规定,加强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在我省销售的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并要求报警器及切断阀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报警器生产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保险服务,明确与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界定因报警器失灵而发生事故的责任。燃气企业应集中招标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报警器及切断阀,在保障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向用户提供高中低档差异化产品,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行指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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