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委对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并据此核定了相关管道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成本监审,核定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具体见附表。
相关管道运输企业要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三、价格放开的天然气,供需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气源和运输路径,协商确定气源价格;管道运输企业按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用户收取运输费用。
四、以上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