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电〔2017〕1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一)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
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1.64元/立方米。
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04元/立方米;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2.79元/立方米。
一般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特大工业(年用气量1亿立方米以上)用气销售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25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316号)同时废止。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