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燃气销售企业: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有关要求以及上游供气企业调整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情况,按照我县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24年采暖季燃气企业转供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执行时间
(一)居民用气价格
1、城区居民用气不作调整,仍按丰都发改委发〔2023〕277号执行。
2、乡镇居民用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70元、3.15元、3.38元调整为2.78元、3.23元、3.46元。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用气,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75元调整为2.83元/立方米。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每户10(含)立方米以内2.32元,超出10(不含)立方米部分不执行优惠政策。
(二)城区、乡镇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945元调整为3.206元/方,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54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802元。
(三)经燃气企业转供的CNG原料气价格、车用CNG最高价格本次不作调整。CNG原料气仍按现行每立方米最高销售价格2.542元执行,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每立方米3.642元(按质量计算每公斤5.35元)执行。
以上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内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气费清算结算。有关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保障用气需求和安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平稳运行和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