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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日期:2017-11-10    来源:长春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11/1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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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 燃气设施 燃气改造 燃气管理

    11月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关于价格

  根据购气、经营成本等适时做出调整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燃气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确定和调整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

  关于停供
 
  暂停供气应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
 
  如今,燃气已经成了长春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市民时时刻刻关注着有关燃气的一切信息。何时停供,何时恢复,更是关注的重中之重。《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按照应急保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供气。
 
  关于用气量

  计量装置超过法定误差重新核算费用
 
  知道自家每月的燃气量是如何计算的吗?《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燃气计量装置,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计量装置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申请日与上次检定日期间的用气量重新核算燃气费用。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投诉。
 
  关于燃气检查

  企业每年至少免费为用户安检一次
 
  燃气安全不容忽视,必须年年进行安全检查。《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其中,因用户原因无法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做好记录,留有影像资料,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另行约定安全检查时间。社区、物业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
 
  同时,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的服务请求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胶(软)管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居民用户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胶(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关于燃气设施

  对埋地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关于燃气设施的保护,此次《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一部分内容,对埋地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要求划定:
 
  (一)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一米范围内区域;
 
  (二)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区域;
 
  (三)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五米范围内区域;
 
  (四)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零点三米范围内区域;
 
  (五)阀门井(室)、凝水缸(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一米范围内区域。
 
  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由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燃气改造

  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
 
  很多市民为了房屋装修方便、美观,喜欢自行改装燃气管道。其实,这样的行为非常危险,也是不被允许的。《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所发生的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安装燃气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五)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盗用燃气;
 
  (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燃气管理

  明确燃气安全监管部门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燃气监管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其中:
 
  (一)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资质认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考核,以及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和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对气瓶的充装、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的质量违法行为。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7年12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邮编:130062
 
  联系电话:0431-87605817
 
  电子邮箱:ccrdfgw@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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