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物价局正式发布了《湖北省
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与
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鄂价环资〔2017〕108号,以下简称“办法”)。
湖北地方办法是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制定的,同时又结合了湖北地方实际,不仅征求了省内17个地市(州)物价部门的意见,也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时间长达7个月。国家指导意见浓缩为“配气价格十条”,就目前配气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理清路子、开好方子,重在提出意见和思路。两者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是关于两个文件的适用范围。湖北办法适用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而国家指导意见只是为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制定的,仅适用于指导各省制定配气价格。
二是关于核定成本的关键指标。湖北地方办法参考其他城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如将60%的管网负荷率作为配送气量的核定原则,采用的是国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数值;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明确将供销差作为标杆成本,并确定了与用户利益共享的计算公式即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2。在国家指导意见中,上述指标明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如福建省的
配气管网负荷率确定为50%。
三是关于新通气城镇初始配气价格的制定。对于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的对象,湖北地方办法是指“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配气管网”,而国家指导意见是指“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严格来说,前者是指新成立企业投建的管网,涉及法人主体,后者只是指新建管网,不一定是新注册企业。此举对分割出售特区经营权的现象可能起到抑制作用,较小的经营区域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难以实现规模效应,导致运行成本较高。
四是关于配气价格是否“同城同价”。湖北地方办法明确,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的企业法人为基本核算单位,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有别于“同网同价”和“同距同价”;而国家指导意见提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因此,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是基础价格,据此调整的销售价格应区分居民和非居民销售价格,且地方物价部门应该予以监审和核定。
五是关于配气延伸服务收费监管。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而湖北地方办法规定,推进燃气企业将燃气设施建设管理延伸至用户气表,由燃气企业统一投资建设、统一运行维护管理,拟一步到位,和目前一些地方修订后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类似。在核定安装造价时应该将新建住宅小区和老小区存量房改造进行区分,或将存量房改造改为由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