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2017年
气代煤改造临时替代取暖明白纸
为深入落实中央、省气代煤改造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大气质量改善,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气(电)代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11月15日前未完成气代煤改造的住户,予以临时替代取暖补贴政策支持。
一、补贴范围
南城区、北城区、西城区、长安办、庞村镇、清风店镇辖区内纳入气代煤改造范围,未完成气代煤改造工程的村街住户。
二、补贴时限
2017年11月15日起至供暖季本户气代煤改造完成之日。
三、补贴政策
1. 气代煤改造临时替代取暖补贴限于用电采暖。
2. 未完成气代煤改造的住户可用家中电采暖设备自行取暖。政府集中采购一批电采暖器,分发到各相关村街社区,五保户、低保户、残疾家庭,困难家庭等可以申请借用,待完成气代煤改造后交回。
3. 对未完成气代煤改造的住户使用电采暖设备的,按照气代煤日均补贴标准(气代煤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取暖季4个月120天=10元/天)给予临时替代取暖补贴,补贴天数从11月15日开始至安装好壁挂炉之日按天计算。
4. 其他补贴政策不变。
在此期间,如发现改造范围内住户使用燃煤取暖,取消临时替代取暖电价补贴资格,并由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没收燃煤和炉具。
附:
定州市气代煤政策明白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部、省、市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气代煤”改造要求,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周边村街实施“气代煤”改造工程,并给予政策支持:
一、改造范围
此次“气代煤”改造范围包括南城区、北城区、西城区、长安办、庞村镇、清风店镇辖区内的村街,合计30225户。
二、补贴政策
1、按每户3500元投资补助,用于支付
燃气初装费和施工材料(含燃气报警器和自闭阀),资金补贴到企业,即居民免费接通天然气。
2、居民购置的燃气采暖设备给予70%设备购置费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每户给予采暖用气1元/立方米的
气价补贴,每年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
三、不予补贴的情况
1、完成“气代煤”改造的住户,一经发现再次使用燃煤采暖的,需退还享受的补贴资金,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没收燃煤炉具。
2、此次列入“气代煤”改造的住户未参与改造的,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3、居民户内暖气设施,由居民自行安装或改造。暖气设施与壁挂炉连接的暖气管道2米以内由壁挂炉厂家免费安装,超出部分由居民自行改造或由壁挂炉厂家代为安装,壁挂炉厂家可收取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