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江苏省内
天然气管道运输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
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
据悉,《办法》中所称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江苏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江苏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
输气管道,包括江苏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办法》规定,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据了解,去年10月,我国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今年5月21日,国务院正式印发了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 分开。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据悉,江苏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管道运输企业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测算确定管道运输企业不同管道的具体运输价格并予以公布。
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办法》中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此外,《办法》要求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编制和报送规范的要求,向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所报送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