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
供水、
供气、
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供水、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供水、供气领域价格
重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供水、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时间:2018年1月15日-2018年6月15日。
(二)检查范围:重庆市范围内的供水、供气企业。
(三)检查时限:2016年1月1日以来供水、供气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及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供气价格及收费行为;三是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情况。检查的重点是:
(一)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供气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2.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
3.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5.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电气价格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22号)情况,此项检查情况另行上表登记记录。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供水、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以下简称“市价监分局”)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市价监分局负责对主城区供水、供气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当地供水、供气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5日,1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15日,由市价监分局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
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区县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供水、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供水、供气领域价格重点检查工作是贯彻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7〕57号),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供气领域的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提高供水、供气企业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重点检查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本次检查工作。
(二)做好重点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本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检查实效,检查人员在进点检查前,一定要认真学习文件,熟悉和把握政策,同时做好前期外围调查摸底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检查重点和目标,有的放矢地做好重点检查。
(三)促使经营者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供水、供气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要注重探索标本兼治的措施,帮助经营者建章立制,推进其价格诚信、明码标价、物价员制度建设,促使经营者内部管理上台阶。
(四)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廉洁自律。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加强自律,廉洁执法。严禁检查人员收受被检查单位的钱财、礼物;严禁检查人员接受被检查单位邀请吃喝玩乐等。
(五)认真及时做好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于每月25日前向市价监分局报送当月检查工作的进度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于2018年6月20日前交市价监分局(检查三室),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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