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阜新城镇
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建厅《辽宁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
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对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市燃气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主要内容
本《意见》结合阜新市实际,对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意见》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建立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按照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相关部门燃气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属地主管、行业监管、部门联管的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
第二部分在燃气经营市场管理方面规范了燃气经营企业市场管理行为,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对燃气经营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部分强化了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依法按规划建设燃气工程、严格燃气建设项目审批、严格燃气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部分保障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强化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主要包括燃气设施运行管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清除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燃气设施的维护。
第五部分建立合理的燃气价格结构。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我市燃气民用价格。放开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部分强化燃气用户监督管理。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使用负责,增强燃气安全意识,规范燃气使用行为。
第七部分落实燃气反恐防范措施,明确燃气经营企业是反恐防范的主体责任单位,同时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燃气反恐防范工作。
第八部分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提升燃气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要做好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后续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