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按照全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会议精神我委积极督促区内供用气企业签订2018年供用气合同,3月29日中国石油
天然气销售西部分公司及蒙西代表处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了2018年内蒙古天然气购销合同对接会,通报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2018年合同签订方案,由于对方案中的条款存在较大争议,致使合同难以签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天然气合同签订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 一)将合同条款与历史争议绑定。
我区政府曾与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协商确定在“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国家每一轮
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供我区管道内天然气门站价格均下浮10%”,并由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发文“自2015年7月1起,中石油天然气销售长庆分公司供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在国家规定基准门站价格1.34元/立方米基础上统一下浮10%,即按1.206元/立方米执行”,我区用气企业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向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公司支付了在此期间的气款。但中石油方面现在却不承认当时认可的意见,以国家发改委下调价格时不下浮10%为由,拒不执行当时做出的承诺,致使内蒙古西部天然气公司和鄂尔多斯新圣天然气公司形成2.69亿元的所谓争议“欠款”。我区政府已就此事与中石油方面进行多次协调,同时2017年9月28日中石油对内蒙古西部天然气等公司提起了仲裁,目前尚无仲裁结果。
上述2家企业为我区最大的城市燃气供应企业,2017年占到我区城市燃气供应量的95.3%,若按2016年同期供应量签订合同,并扣除点供LNG
气量,预计2018年同期我区供需缺口将达近8亿方左右。同时,上述2家企业转供的LNG担负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以及锡林郭勒盟等地区的LNG点供民生用气,若扣减该部分气量,这些地区不但要面临断供风险,而且高昂的气价也将使当地的企业和居民无力承受。
(二)合同方案中的用气价格问题。
在2018年合同签订方案中,居民用气价格维持不变,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为: 4月1日至10月31日, “欠款”用户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上浮10%,其他用户执行基准门站价;11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为均衡气量价格和调峰气量价格,均衡气量价格为“欠款”用户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上浮20%,其他用户上浮15%,调峰气量价格为所有用户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上浮37%;超合同外的额外气量,价格按照当期进口长贸LNG进口成本执行。所谓的均衡气量是将用户全年气量按月进行平均并仅考虑8%的增长计算得出的11、12月基准用气量,而剩余需求则定义为调峰气量。我们认为上述价格政策既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也不符合内蒙古用气需求的实际。首先,4月1日至10月31日属于天然气需求淡季,应适当下浮天然气价格,而不应该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上浮价格;其次,1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均衡气量、调峰气量划分冬季用气量的做法并不合理,不但与实际需求差距巨大,其结果更是变相大大提高了用气价格,而在此期间我区除居民用气外,主要用气需求是集中供热以及学校、医院、交通等公共服务类民生用气,价格承受能力较弱,势必将因此受到极大影响;同时,天然气价格并没有完全放开市场化,价格政策的调整不应由中石油单方面提出,强制用气地区执行,门站价格应在国家政策规定内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三,我区作为天然气产地,所用天然气全部为区内生产并不涉及进口LNG,超合同气量按照当期进口长贸LNG成本价格执行并不合理。
二、建议
(一)合理确定合同气量,取消对争议欠款的绑定。关于争议“欠款”问题,中石油已经申请仲裁,在未有定论前,不应该与合同签订绑定。同时,自治区方面正在积极与中石油协调沟通,力争尽快解决历史争议问题。为此,建议以内蒙古2017年同期实际用气量为基准,并考虑我区用气增长情况,确定2018年天然气合同量。同时,应考虑内蒙古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又是天然气主产区之一,在天然气供应政策上应给予适当的倾斜,特别是要确保民生用气需求不受影响。
(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合理制定价格浮动比例。建议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改部门价格政策,并根据天然气淡旺季需求特点,在冬季用气高峰期价格可进行适当上浮,在需求淡季也应适当下浮。特别是要考虑迎峰度冬期间承担停产调峰任务的企业,在用气淡季应给予更大幅度的价格下浮政策,出台并执行可中断气价。对于超合同增量部分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中石油及用气企业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上浮比例。
特此报告。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