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统筹规划做好
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以省级为单位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为主,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集约、规模化LNG储罐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
今年以来,各地区在加快推进
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迅速展开储气设施规划编制实施。但一些地区出现储气设施规划布局小而散、投资运营效率明显偏低等问题,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各地要以集中建设为主,一次规划、集中布局,预留足够建设用地。对没有气源保障条件的地区,要科学地论证建设或合作、购买储气设施的方式。鼓励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鼓励地方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大型
LNG接收站建设。
通知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签订协议落实天然气互联互通商务模式,在保供期间确保跨省长输管道在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相互开放、LNG接收站实现对各方LNG资源的全国调度与联保联供,并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定期沟通资源缺口与采购安排,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在保供期间统筹协调运行。
对储气设施已经开工建设、按计划建成投运的开展全面监管,按时达到储气能力要求。各地运行部门要做好储气设施运行监测,保持在役储气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强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信用监管,不定期抽查核查,对发现没有达到实际要求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