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规定,现就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执行,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基准门站价格为1530元/千立方米(增值税税率10%),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
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
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省内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镇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直供用户等)在天然气所有权交接点的价格。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
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三、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门站价格允许浮动后,供气企业要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不得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
四、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福山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18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山油田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44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山油田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511号)同时废止,《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138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5〕312号)等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