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城镇管道
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
城镇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调整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是协调管道燃气企业和用户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为此《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将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列入政府定价和价格听证项目范围。依据《价格法》、中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8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
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
5.《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黑价经〔2017〕165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成本监审的主体、成本监审的周期。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了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折旧及摊销费包括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以及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税金及附加。规定不得计入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的费用和支出。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主要明确了核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原则、标准或方法。一是监审原则。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核定。二是折旧及摊销费主要技术指标的核定标准及方法,折旧及摊销费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其中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少于30年;以下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三是修理费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发生的全部修理费。四是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五是配气损耗的核定和供销差率的核定标准和方法。其中,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2020年6月底前降至不超过4%。对经营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2%的部分,由经营者和用户各分享50%。六是政府补助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核定标准及方法。其中,依托配气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配气业务而获得的政府优惠政策,应当合理冲减总成本。七是年配气量的核定。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其他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可参照执行,以及《办法》的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