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城管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
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和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225号)要求,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保障燃气经营生产安全,切实提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自2018年起,在全省开展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核工作,即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权限及培训考核机构备案管理等工作全部下放至各市燃气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负责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省级教材、大纲的编制,省级题库的建立,空白证书制作,提供培训考核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
二、培训对象
培训考核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具体分为以下3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目前开展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7个专业的考核工作;其他专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考核待配套机制完善后逐步开展。
三、培训组织
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前须经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达到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方可参加考核。
2.培训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纲;教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
3.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开展师资和考评员的培训及相关人员数据库建立工作,负责培训考核机构的备案和考核,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加强信息化管理,对培训考核工作进行实时动态监管。各地对培训机构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运作不规范、考核质量较差的培训考核机构要求限期整改或取消备案。
四、考核发证
1.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实行全省统一题库,分类别分专业进行。考核科目设置《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部分,其中专业基础知识须包含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通用知识;专业管理实务须包含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燃气专业知识;考核要点、权重比例须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大纲要求。省级题库未发布前各地市可自建题库考核,待省级题库建成后统一使用省级题库考核。
2.对于考核合格者,由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统一编号,全国通用。公章在全省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考核专用章未启用前,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公章暂代,待启用后简单换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浙江省简称“浙”+从业人员类别代码+省级行政区划代码“33”+发证年份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一)从业人员类别代码:使用1位数编码,其中:“1”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2”代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代表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二)发证年份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年份,如2018年发证,编号即为“2018”。
(三)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统一编流水号,五位数,“00001”到“99999”,其中前两位为地区编号,分配如下:
杭州市“00-10”、宁波市“11-20”、温州市“21-30”、嘉兴市“31-40”、湖州市“41-50”、绍兴市“51-60”、金华市“61-70”、衢州市“71-80”、台州市“81-90”、丽水市“91-95”、舟山市“96-99”。
(四)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叠加相应代码。
3. 证书每5年复检一次,持证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较好,履职期间未导致安全责任事故且无违法记录,并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可于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6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验申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验意见。未经复检或核验不合格者,将被标注“失效”,待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
4.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流入地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证书编码规定同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本地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5.证书注销、遗失、换证等工作细则由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五、继续教育
根据住建部通知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五年一次,我省具体继续教育方案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企业、社会培训考核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培训考核走过场现象。要按要求加强培训考核工作动态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考核机构坚决予以查处。
2.请各市燃气主管部门将培训考核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部门、联系人(或具体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于9月3日前报省建设厅干部学校,联系电话(传真):0571-8996861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