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建发〔2018〕2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工管理处,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为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安委会《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丽安委会〔2018〕47号),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城市建设安全和城镇燃气安全保障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城市建设安全和城镇燃气安全保障行动实施方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安委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附件1
城市建设安全和城镇燃气安全
保障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精神,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加快推进城市安全协调发展,按照市安委会《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方案》(丽安委会〔2018〕47号)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落实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及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促进建立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综合性、全方位、系统化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把我市建设成与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和美丽大花园相适应的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城市安全发展战略,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到2020年,建设系统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分别比2016年-2018年三年平均数下降25%以上、25%以上和30%以上。到2025年,丽水城区创建成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三、推进措施
(一)开展城市建设安全保障行动。
1、职责分工
根据《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丽建发〔2017〕241号),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分类部署推进城市建设安全保障行动。
(1)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领域城市建设安全保障行动开展;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行业领域城市建设安全保障行动开展;
(3)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行业领域城市建设安全保障行动开展。
2、加强重点管控
重点项目: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等综合城市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工程;
(2)近年来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善被行业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工程项目;
(3)文明施工水平差、工地管理混乱的项目,安全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项目;
(4)地质条件差,或毗邻山坡、河道以及离既有建构筑物较近的工程项目。
重点企业:
(1)近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2)违反安全管理法规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被停工整改的企业。
重点部位:
(1)深基坑安全防范。深基坑(槽)开挖的防护情况,包括周边防护栏杆、工人专用梯道、同一垂直作业面上下层之间的隔离防护等;深基坑(槽)和边坡作业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支护、降(排)水、放坡、安全监测等。
(2)模板支撑系统安全防范。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3)起重机械安全防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全档案建立、检验检测、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制度执行情况、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许可证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持证上岗情况。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工程中的基坑(槽)、隧道、地下暗挖、顶管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对工程周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防护情况;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全过程风险防控情况。
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钢管扣件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高处坠落事故防范。作业人员安全带配备使用情况;通道口、洞口等防护设施设置配备情况;临边防护设置情况;攀登作业、悬空作业安全施工设备安全情况;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物料钢平台、安全情况;高处作业安全交底情况。
(3)物体打击、起重伤害事故防范。安全帽、安全网配备使用情况;起重作业范围内防护棚设置情况;通道口防护棚搭设情况;起重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落实情况等。
(4)危大工程管控。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情况;建设单位在安全报监时提供清单情况。
3、严格责任追究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10日内上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并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调查,上报调查报告。
(2)严格资质资格处罚。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3)严格信用惩戒。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发生事故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4)公开事故查处情况。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5)严格日常监督执法。对专项整治行动、
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隐患未发现、未整改的,一律停工整改,未整改完成不得复工。对涉及危大工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通报,并约谈企业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4、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同时要督促企业、项目部建立安全重大风险排查日志制度、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和隐患举报制度。
(2)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现场观摩学习活动,强化标杆示范引领作用。要建立推行房建、市政、装修等专业标准化建设制度标准,督促企业建立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
(3)落实施工企业法人负责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企业法人负责制度,企业法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持或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现场巡查检查、考核评选、安全标准化等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外市企业,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告知法人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约谈法人公司领导,法人公司须对分公司、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巡查。
(4)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制订检查抽查事项清单,细化检查内容、职责分工,量化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鼓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探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好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二)开展城市城镇燃气安全保障行动。
1、职责分工
市建设局负责燃气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
市执法局负责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
2、重点内容及工作措施
(1)全面摸排城镇燃气安全风险。认真组织摸排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治理。重点摸排燃气场站安全间距规划控制情况;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管道巡查队伍、抢险队伍力量配备和责任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救援物资准备情况;涉及到城镇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消防、反恐怖工作落实情况;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情况等。建立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掌控和监管。
(2)扎实抓好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整治。依法推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资金、时限、措施和预案,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挂牌督办整改,确保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整治落到实处,有效防范遏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确保燃气行业安全运行。
(3)加大燃气行业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规范管理,开展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杜绝无证经营。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注重部门联动,及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综合整治,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涉及燃气经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不规范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4)大力提升城镇燃气应急保供能力。一是加快城镇配气管网建设。积极布局建设城乡天然气管网,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天然气覆盖率,积极结合城市道路建设、老小区、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加快推进天然气城市主干管网建设,完善天然气管道网络。二是完善市区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北城区应急气源站建设,确保一定的天然气储备,切实提高市区供气应急保障能力。
(5)规范瓶装燃气行业管理。一是建立集中配送制度。瓶装燃气实行由燃气企业储配站通过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至供应站,再由供应站配送至用户的供应体系。各瓶装燃气企业公布统一送气电话、就近派单,采取集中统一配送模式保障供应,确保安全。借此,将对现有供应站点、送气人员、配送车辆进行有效整合,统一规范管理。二是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所有钢瓶采用电子标签,依托瓶装燃气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钢瓶充装、配送流转、用户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信息化、可追溯管理。
(6)提升城镇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城镇燃气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和反恐处突工作机制,健全应急抢险和反恐处突队伍,配齐物资、器材、装备,加强预案演练,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7)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一是大力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普及。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广播、报纸、短信、微信、微博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督促燃气企业做好入户安检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工作,加强正面主动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使用燃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科学认知水平。二是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督促各燃气企业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专业培训,做到从业人员资格证取证全覆盖,切实提高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水平。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9月)。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安全和城镇燃气安全保障行动实施方案,各地有关部门根据方案要求,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
(二)部署实施阶段(2018年10月—2019年1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行动计划,精心部署组织,认真实施行动计划,以查漏补缺、实地督导为主线,全力补齐短板,积极破解安全监管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市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工作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三)巩固推进阶段(2020年1月-2020年6月)。根据行动开展实际情况,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巩固工作成效,持续深化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综合治理行动,确保实现目标。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7月—12月)。对行动计划实施及成效进行评估、总结,提炼保障行动的经验做法,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工作总结请于2020年11月上报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