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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

日期:2018-10-08    来源:青报网

国际燃气网

2018
10/0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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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 燃气工程安装 管道燃气配送

    从市物价局获悉,青岛市管道燃气配送价格监管规则(试行)自10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分级管理、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的核定、配气价格的制定和校核、定调价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则提出,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
 
    城镇管道燃气配送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规则提出,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及价格管理权限等因素实行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范围内的配气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政府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气价格。
 
    根据该规则,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通过配气价格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准许成本的核定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对本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的,可按照各燃气企业的加权平均配气成本确定标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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