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天津市发改委网站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燃气管网居民用气价格听证会公告》。结合天津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燃气管网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后的用气价格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
调整后,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63元;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执行
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每立方米上调0.02元,由2.64元调整为2.66元。
独立采暖用气第一档维持每立方米2.40元,不做调整;第二档由每立方米2.88元调整为3.16元;第三档由每立方米3.60元调整为3.95元。
农村“
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仍按每立方米2.40元执行。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天津市对低收入群体增加的支出,通过落实价补联动机制给予保障。
本市居民用气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调价公式,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