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创新工作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拟定了《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
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后,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0月31日前,登录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就《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电话(0717)-2810658,邮箱:2305506734@qq.com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
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创新工作机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含天然气门站价、管输费等)调整需对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气是指居民住宅生活用气,福利性职工食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养)老院用气,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用气,其他符合国、省规定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是指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供气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括价格调增和价格调减。
第五条 为合理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门站价格联动周期为一年。联动方式分两种:游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且一年内未上下浮动的;理顺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后一年内上下浮动的。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且一年内未上下浮动时,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公式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前销售价格±〔供气价格单位不含税调价金额/(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
(二).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后一年内上下浮动时,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的公式为:价格变化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成本监审核定的配气损耗率),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是指市辖三区(城区)所有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当年度供气合同的数量和单价作为基数,加权平均计算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年度合同购气单位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是指市辖三区(城区)所有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上年度实际购气的数量和单价作为基数,加权平均计算市辖三区(城区)居民用气年度实际购气单位价格。
第六条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联动办法实行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顺价调整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其它程序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进行,可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情况。
第七条 上游供气价格发生变化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拟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当上游供气价格上调时,在拟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中,应将政府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发放的专项货币补贴予以扣除。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集体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补贴政策。补贴由各级政府承当主体责任,当价格上涨时,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居民
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第九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严禁燃气企业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