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
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加快
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本辖区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根据我市液化气市场状况,三环内禁止新增储罐站,三环外控制设置储罐站。固定供应点设置必须符合《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移动供应点只能在不具备设置固定供应点条件的区域临时设置,不得设置在主次干道和人口密集区,距离周边必须有10米以上间距,设置标志标识醒目的警戒区域,配备安保人员和消防设施。2018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供应站、点设置工作,满足用气需求。
规范液化气钢瓶配送。交通、交警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规范液化气钢瓶配送行为。向供应点配送钢瓶液化气的车辆必须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向用户配送钢瓶液化气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使用有经营单位统一颜色标识、警示标志、消防器材、钢瓶固定装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车辆。
全文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瓶液化石油气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钢瓶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秩序,加强
液化气充装、经营、运输、使用管理和钢瓶报废等工作,落实信息化监管要求,保障群众“有气用、用好气、安全用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快燃气管理体系建设。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四级燃气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燃气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在各街办、乡镇设置燃气管理专干,社区和行政村设置安全监督员。要加大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力度,确保“市、区县(开发区)、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燃气管理体系健全通畅。
(二)建立跨区域违法行为联动溯源机制。对液化气经营单位
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双处罚,即对当事人及经营单位同时处罚。其中对当事人由事发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固定证据,并依法处罚。同时追根溯源,及时将证据移送给当事人所属经营单位许可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由其对经营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跨区域经营的液化气经营单位应到当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强化综合整治机制。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燃气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围绕液化气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综合检查整治行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液化气供应体系
(一)加快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各区县、开发区要制定本辖区液化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根据我市液化气市场状况,三环内禁止新增储罐站,三环外控制设置储罐站。固定供应点设置必须符合《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移动供应点只能在不具备设置固定供应点条件的区域临时设置,不得设置在主次干道和人口密集区,距离周边必须有10米以上间距,设置标志标识醒目的警戒区域,配备安保人员和消防设施。2018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供应站、点设置工作,满足用气需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升级改造现有液化气储配站、点。液化气储配站设置要符合安全及消防规定;气源来源稳定、符合标准;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运输配送车辆符合安全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拥有全部自有产权的智能芯片钢瓶;取得辖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辖区现有储配站、供应点进行升级改造,达到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在2018年12月20日后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标准组织年审验收,达标的通过年审,不达标的停业整顿,直至达标后方可经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规范液化气的充装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质量与计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依法查处充装站掺杂使假、缺斤少两、非法充装及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规范液化气钢瓶配送。交通、交警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规范液化气钢瓶配送行为。向供应点配送钢瓶液化气的车辆必须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向用户配送钢瓶液化气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实施,使用有经营单位统一颜色标识、警示标志、消防器材、钢瓶固定装置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车辆。(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完善自动防护装置。各区县、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在储存、充装、销售等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并负责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在确认用户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市市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发会负责)
(六)加强送气人员管理。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对送气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制定送气人员岗位守则,开展送气人员上岗及后续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督促送气人员切实落实责任,检查用气场所安全条件,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是否正常,燃气器具和液化气钢瓶及配件配管是否合格、安装使用是否恰当,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张贴用气注意事项,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烧器具和液化气钢瓶及配件配管。(市市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不断强化用户管理。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液化气经营单位严格审核用户用气场所条件,签订供气用气安全协议,实名登记用户信息,健全用户台账,加强入户安检、宣传指导(每月对非居民用户不少于1轮次,每年对居民用户全覆盖),留存完整的入户安检和宣传指导资料。液化气经营单位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要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要求。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并及时报告辖区燃气管理等部门。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用户使用液化气行为。(市市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场站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结合“雪亮工程”建设要求,2018年11月底前,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点在钢瓶充装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设置实时高清监控摄像头,监控硬盘必须具备保存1个月以上连续可查录像的容量。2018年12月底前,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监控系统要接入各区县、开发区燃气监控平台。(市市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快钢瓶产权置换工作。质监部门要督促液化气充装企业加大钢瓶产权置换力度,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自有产权钢瓶置换,实现固定充装;钢瓶统一标识企业名称、有效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颜色统一为符合国家规定的颜色。要增加钢瓶检验机构,加快智能角阀更换速度。(市质监局牵头、市市政局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建立液化气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质监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快推进智能钢瓶推广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实现智能钢瓶全覆盖,从2019年1月起全部使用智能角阀、钢瓶二维码并用钢瓶,不再充装、经营、使用普通钢瓶。督促液化气经营企业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信息平台,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采用APP/微信等形式一键订气移动支付。(市质监局、市市政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措施保障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钢瓶液化气管理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市政、公安、工商、质监、安监、交通、城管、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液化气管理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液化气管理工作。
(二)严格考核督办。市考核办要将本通知内容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市政局要加大对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液化气有关规定和安全用气知识,引导、指导市民采购正规渠道的液化气,举报非法供气行为,安全使用液化气,为加强液化气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