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工价字﹝2019﹞63号
各区物价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全市
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工〔2018〕169号)规定,现就调整2019年一季度燃气供热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监测,2018年四季度
燃气价格变化达到价格联动调整启动点,2.0MPa以下压力等级燃气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分别调整为251元/吨、300元/吨,详见附件。
二、华能南京新港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四季度燃煤燃气混合供热实际比例为56:44,2.0MPa以下压力等级混合供热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37元/吨,详见附件。
三、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全市供热价格管理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工〔2018〕169号)的各项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主动向用户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31日
附件:
供热最高出厂价格、最高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注:
1.对供热距离超过12公里的用户用热,远距离加价标准为10元/吨;
2.对为单一用户铺设专门管网,且供热距离超过20公里的用户用热,远距离加价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