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一起燃气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14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资中县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人员正在对两个液化天然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其中一个气瓶已经完成充装作业并包装完毕,但两个气瓶均未粘贴该公司的任何标识。后经执法人员核查,工作人员所充装的两个液化天然气瓶均不是该公司的自有产权气瓶。
该公司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