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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支持页岩气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日期:2019-04-25    来源:ECF国际页岩气论坛

国际燃气网

2019
04/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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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页岩气 页岩气开发 页岩气资源

    宜宾市页岩气资源丰富,是全国页岩气重点开发地区,为促进页岩气产业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在宜宾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页岩气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应用、服务、装备制造的独立法人企业或项目。
   
    二、鼓励企业入驻 
 
    (二)支持新引进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00万元)的页岩气产业项目,优先列入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竣工投运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加大知名企业引进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知名企业,竣工投产后分别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创新 

    (四)鼓励在我市投资注册或参股投资(比例在30%以上)成立页岩气装备研发制造企业,纳入本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五)支持页岩气就地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新引进的页岩气就地液化加工(LNG)、天然气(页岩气)分布式能源、气制油(GTL)、“煤改气”、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发电等项目,按照用电0.45元/千瓦时、用气2.19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如遇享受补贴期价格政策性变动,将按顺价原则予以及时调整),用电用气价差由政府补贴。  
 
    (六)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对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大于3%,且认真填报研究开发经费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投入研发经费(第三方机构专业认定)2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八)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加强产学研用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立联合研发机构,对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对取得实际效果的(第三方机构专业认定),专项资金予以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  
 
    (十)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页岩气开发环保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页岩气开发环保标准制定的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申请国际发明专利获得欧盟、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10万元/件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分别给予0.5万元/件、0.3万元/件和0.1万元/件奖励。对每户企业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  
 
    (十二)产业投资项目可申请1至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最高限额为该项目贷款年利息的50%。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宜宾创办企业,可提供最高400万元额度贷款担保,3年内予以全额贴息。  
 
    四、抓好要素保障 
 
    (十三)资金要素保障。加大财政引导力度,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和支持我市页岩气产业项目发展。  
 
    (十四)配合做好中央财政补贴兑现工作。认真核实、转报页岩气开发补贴报告,及时下达兑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十五)土地资源保障。对引进的页岩气产业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定用地指标倾斜政策。 
 
    (十六)强化协调服务。配合办理相关证照及投资核准行政审批工作,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开发、生产和经营秩序,共同推进产能建设和页岩气产业发展。  
 
    (十七)规费优惠政策。引进企业或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免收一切工本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若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标准的30%收取,若收费标准没有幅度的,按标准减半收取。 
 
    (十八)引进的环保企业,优先安排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扶持。开展页岩气开发废弃综合利用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有关税收优惠,同时享受西部大开发和省委、省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
 
    (十九)本支持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十)本政策未涉及内容按照我市现行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如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二十一)严禁公务人员、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收回非法所得;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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