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及《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5〕24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3.44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止。
三、执行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四、其他
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门站价格上调的每立方米0.16元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承担。
《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8〕49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