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和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82号)。为便于大家理解,现将《通知》精神解读如下:
一、背景
随着冬季用气高峰结束,上游供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有所调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200号)明确: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实现并轨,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42元调整为2.58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2.58元,下浮不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天然气增值税率从10%调整到9%。
二、制定过程
为尽快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时传导降价红利,市发改委一收到省发改委降价文件,就抓紧开展调查研究、数据测算、座谈听取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调价文件。
三、具体内容
(一)价格标准: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3.75元调整为3.44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适用范围: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三)执行时间: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止。
(四)其他: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门站价格上调的每立方米0.16元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承担。
四、方案说明
本调价方案制定,一是符合
非居民气门站价下调和增值税税率下降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的要求;二是体现了从严控制配气价格,为企业和居民减负的原则。计划外代采购气增加成本以及居民气门站价上调而居民终端价格不变,由此增加的成本全部由燃气经营企业消化。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