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区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陕价商发〔2017〕141号)和《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54号)精神,经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
(一)调整配气价格
示范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0.49元/m³调整为0.514元/m³,上调0.024元/m³;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0.754元/m³调整为0.704元/m³,下调0.05元/m³。
(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1.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第一档气价由现行的1.98元/m³调整为2.06元/m³,上调0.08元/m³。根据居民用气阶梯气价政策规定,第二档、第三档气价按照与第一档气价的1:1.2和1:1.5比例确定的原则,调整后的第二档和第三档气价分别为2.47元/m³和3.09元/m³。城镇低保人群所有用气量执行居民第一档气价2.06 元/m³。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椐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气价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一档气价基础上加价0.02元/m³,即为2.08元/m³。
2.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30元/m³调整为2.25元/m³,下调0.05元/m³。
3. 车用天然气价格维持现行3.15元/m³不变。
杨凌示范区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表
注:居民类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用气、学校(含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示范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二)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
购气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
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根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 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 今后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对联动周期和联动幅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三、几点要求
(一)按照中省要求,天然气价格中包含了居民到期燃气表更换费用,今后燃气企业更换居民到期燃气表不再向用户收取费用;为确保天然气价格秩序,维护供需双方利益,未到期燃气表如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天然气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如因用户人为损坏出现故障更换或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仅限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表更换或维修,不包含其他设施)。
(二)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降低配气成本,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为保障杨凌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本次理顺天然气价格而受影响,示范区天然气价格理顺后,由两级财政、社会事业(民政)部门根据省上相关政策提出对低收入群体和农村“煤改气”家庭补贴意见。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