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参照济南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我区实际,拟订章丘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您可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13日前(节假日除外)8点30分至18:00将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章丘区龙泉大厦2024房间
邮编:250200
电子邮箱:zqswjj12358@163.com
联系电话:0531-83265564
附件:章丘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6日
附件:
济南市章丘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精神,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参照济南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章丘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着眼于长效运作,不是应对一次性调价。
(二)实行对应联动、同向运行,
燃气销售价格随购气结算价格的涨跌做同向调整。
(三)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财政状况等因素。
(四)联动仅适用于上游价格调整造成的成本变化。
二、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章丘区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居民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居民。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一下周期累计计算。
四、联动公式
(一)居民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办法确定的价格联动幅度或比例确定。
(二)非居民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是指城镇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量确定;购销差率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五、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行业监管,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管道运输、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决策公布后,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要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后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加强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