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
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对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管理。由于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与省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需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对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进行改革。
二、主要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粤发改规〔2018〕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气价标准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上浮幅度20%,由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在高压管网环节将用户按电厂和非电厂分成两类,为降低电厂的用气成本安排较低的配气价格,分别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确定电厂和非电厂的最高限价为0.1300元/立方米和0.1925元/立方米。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配气价格可按气量进行分类,最多不超过三类。按照
用气量越大,配气成本越低的实际,将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档设定价格。为降低用户负担,最高限价拟安排上浮18%,比最高上浮幅度20%降低两个百分点。明确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年用气量1500万立方米以上3.28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立方米3.6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含)万立方米以下3.85元/立方米。
(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管道天然气的上游价格逐步放开,气源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发生较大变化。因此,现行工商业用户用气价格联动机制中关于“年度内全市综合购气成本波动超过6%且超过6个月时”的条件已不适应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的状况,为此,把联动调整的条件修改为“原则上全市综合加权平均单位气源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含)且时间超过3个月(含)时”,同时按省文件对天然气用户的分类,将现行的工商业用气联动机制修改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
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为2018年7月至12月的气源价格2.4728元/立方米(含增值税、供销差率)。增值税率按9%,供销差率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执行。
原则上全市综合加权平均单位气源价格比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变动幅度(下降或上升)超过5%(含)且时间超过3个月(含)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因政策或成本发生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调整。如调整的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三)建立价格监管机制。为加强对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如实将各类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定期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联动机制提供基础数据。同时,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经营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进行校核,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