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
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由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一)配气价格
市高压管网公司综合配气价格0.1565元/立方米。电厂和非电厂的配气价格以各自基准价为基础上浮20%分别确定最高限价。
1.电 厂:0.1300元/立方米
2.非电厂:0.1925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全市非居民综合配气价格0.6582元/立方米。其中,中压管网环节综合配气价格0.5017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上浮18%按用气量分三档确定最高限价。
1.年用气量1500万立方米以上3.28元/立方米。
2.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立方米3.65元/立方米。
3.年用气量500(含)万立方米以下3.85元/立方米。
二、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完善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与上游
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综合加权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作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
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为2.4728元/立方米。
原则上全市综合加权平均单位气源价格比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变动幅度(下降或上升)超过5%(含)且时间超过3个月(含)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因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调整。如价格变动幅度过大,可以适度控制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度波动。
三、建立价格监管机制
各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如实将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定期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
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