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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改委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9-08-09    来源:济南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19
08/0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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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价格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 居民天然气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一)居民用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联动公式
  (一)居民用气。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按照国家、省价格政策和城市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确定。
  (二)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可按照下列公式测算: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
  公式用于计算城市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是指特许经营的燃气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包括气化的LNG)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购销差率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最高不超过5%。
  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城镇非居民配气价格。
  四、操作程序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居民各档用气销售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按照调整额调整,同时在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五、建立监测分析制度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的报送管道运输、配气成本和价格信息等有关资料。
  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后,要对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和社会反应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适时进行后评估。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8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22年8月8日。原济价格字〔2015〕88号文件《济南市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同时废止。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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