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转凉,
供热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9月18日获悉,《沈阳市民用
供热收费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规定中包括签订供用热合同、报销
采暖费、供热单位收取陈欠采暖费、停供等百姓关心的内容。
据介绍,规定中最受关注的内容包括:合同方面,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缴纳采暖费;报销采暖费方面,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缴纳,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采用电、燃气等非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户,所在单位可以按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将采暖费发给本人;特殊情况计费方面,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缴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同时,规定指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同时,供热单位不得以用热户所在单位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收当年采暖费,不得停止给其供热。
据了解,此规定目前在沈阳市房产局官网(http://www.syfc.com.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6时,可以将已签字确认的征求意见表电子版发送至grfz22966638@163.com,也可以将征求意见表以信函的方式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25号,邮编110014,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