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记者自相关部门获悉,为有效推进大连市清洁取暖工作,改善
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发〔2018〕4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9号)相关规定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一)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现有除尘、脱硫、脱硝装置进行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
(二)大型
燃煤锅炉房(锅炉单台容量65蒸吨及以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大型燃煤锅炉本体、燃料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并实现超低排放(根据国家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超低排放是指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三)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大型燃煤锅炉房采取转供热、租赁等方式与热电厂合作,利用热电厂实现清洁供暖。
(四)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拆炉并网项目。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是指拆除、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其供暖负荷并入清洁化燃煤热源(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电厂或锅炉房)供暖系统。
(五)居民供暖、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房改为使用清洁能源项目。燃煤锅炉改为清洁能源供暖是指现有燃煤锅炉房改为天然气、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
(六)农村清洁供暖项目。农村清洁供暖项目是指将现有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并网到就近的达标排放供暖锅炉房或采用天然气、电、热泵、生物质、太阳能、沼气、洁净型煤等方式供暖。(达标排放是指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
二、补助资金来源
清洁供暖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清洁供暖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补助标准
(一)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2.5万元/蒸吨补助。未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未按期完成的燃煤锅炉部分按1.5万元/蒸吨补助。2021年底,热电厂仍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不再给予超低排放改造补助。
(二)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阶梯资金补助标准,2019-2020年、2021年、2022年分别按7万元/蒸吨、5万元/蒸吨、4万元/蒸吨补助。2023年起,不再给予大型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资金补助。
(三)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按燃煤锅炉房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标准补助,用于供热主管网建设,补助给主管网建设单位。
(四)居民燃煤供暖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热电厂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含供暖单位自行整合)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按拆除锅炉25万元/蒸吨补偿(锅炉设备由被并网单位自行处置,并提供相应的换热站场地)。
工业企业、服务业燃煤锅炉并网到清洁化燃煤热源,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被并网单位不予补偿。
(五)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供暖的,按新建锅炉20万元/蒸吨补助。新建天然气、电锅炉(含热泵)超过原燃煤锅炉吨位的,按原锅炉吨位计算。
(六)农村燃煤锅炉改为生物质燃料锅炉按10万元/蒸吨补助;现有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并网到就近的达标排放供暖锅炉房,按实现并网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补助实施并网单位。
四、项目归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服务业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或改为清洁能源项目。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供热管理部门开展清洁供暖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燃煤供暖锅炉拆炉并网、改为清洁能源供暖和大型燃煤锅炉房与热电厂合作项目。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信部门开展清洁供暖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炉并网或改为清洁能源项目。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清洁供暖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清洁供暖项目。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清洁供暖项目所需市级补助资金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各区市县(先导区)发改部门负责将本辖区清洁供暖项目所需各区市县(先导区)级补助资金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六)市、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向清洁供暖项目归口单位核拨资金。
五、补助审核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核
各相关企业向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提出清洁供暖项目申请和方案,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后,确定年度清洁供暖项目计划表,报市级项目归口单位审核确认。
(二)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每年度清洁供暖项目,所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项目归口单位按程序申报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所需区市县(先导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按程序申报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年度投资计划。
(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发改委将每年度清洁供暖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并下达,区市县(先导区)发改部门将每年度清洁供暖项目区市县级补助资金列入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投资计划并下达。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各相关企业向市、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市、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委托第三方复核并组织公示、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报告,报市级项目归口单位审核。
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由市、区市县(先导区)项目归口单位自行规定。
(五)资金拨付
项目完成验收后,热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由项目归口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申请报告向市级项目归口单位核拨补助资金;其他清洁供暖项目,由市级项目归口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核拨意见,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核拨意见及资金申请报告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核拨补助资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统一拨付清洁供暖项目补助资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