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降温,寒间乍现。距离
供热期的脚步越来越近了。
采暖费,你交了吗?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最新的《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新鲜出台,如何缴费快看清楚喽!提醒广大用热户,在10月31日前交好采暖费,以免影响正常供热。
供热面积及用途以房证为准
《规定》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热户(简称用热户)交费、居民用热户所在单位报销采暖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
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
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当交纳采暖费。《规定》第九条指出,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特殊情况采暖费计费方法不同
《规定》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的采暖费按照下列方法计费:
(一)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 (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
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二)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三)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五)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暫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收取采暖费。
(六)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七)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单位要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欠费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取陈欠采暖费:
(一)“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二)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
(三)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报销。
(四)供热单位承担确认陈欠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或协商一次性补交的办法处理。
(五)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规定》第十二条强调,供热单位不得以用热户所在单位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收当年采暖费,不得停止给其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