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沈阳市房产局依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颁布了《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沈房发﹝2013﹞66号),该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为此,市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印发了《沈阳市
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为方便供热企业和用热户了解本规定,现以问答方式解读如下:
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采暖用热户(简称用热户)交费、居民用热户所在单位报销
采暖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
2、供热单位与用热户是否需要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合同中需要明确哪些事项?
答: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热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3、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谁用热谁交费、谁供热谁收费的原则。采暖费交费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
4、对低收入群体的采暖费有哪些规定?
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企业职工的采暖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5、采暖费已经理入工资的单位职工能否报销采暖费?
答:已经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全部由个人自行交纳,单位不再报销采暖费。
6、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职工如何报销采暖费?
答:暂未实施采暖费理入工资的单位应当为职工报销采暖费。采暖费报销控制面积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房改发(1999)8号)规定执行。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报销采暖费;超出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职工个人承担。采用电、燃气等非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户,所在单位可以按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将采暖费发给本人。
7、供热面积与房屋用途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实行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其采暖费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计量价格确定。
8、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采暖费如何收取?
答:居民住宅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
供热设施的,供热单位可以实地测量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并按照室内使用面积计算采暖费;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9、非居民住宅超高部分采暖费如何收取?
答:物价部门对此有详细的规定,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低于6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10、幼儿园、福利院的采暖费按什么标准缴纳?
答: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1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如何交纳采暖费?
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采暖费。
12、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如何交纳采暖费?
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热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面积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用热户已经交纳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13、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由谁承担?
答: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14、供热单位如何追缴陈欠采暖费?
答: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收取陈欠采暖费:
(1)“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供热单位应当向原欠费主体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
(2)对经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困难企业,其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
(3)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热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追缴,承接单位只承担转移后的采暖费报销。
(4)供热单位承担确认陈欠采暖费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用热户。原交费主体为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向原交费单位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向用热户个人追缴;对交费主体为用热户个人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逐年清缴或协商一次性补交的办法处理。
(5)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用热户,其原房主所在单位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变更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房主没有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其补签供热合同。
15、用热户什么时间办理暂停(恢复)手续?
答: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要求暂停(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恢复)供热手续。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暂停(恢复)供热协议》。
16、去年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热户,今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答:用热户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应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17、供用热双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答: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