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城管局供热事务中心获悉,根据《民法典》《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了《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将市民关心的供热温度标准、供热设施管理等问题纳入合同,对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明确了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计算方式等,进一步规范了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居民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启用后,通过合同签订和执行,将重点解决市民关注的以下供热问题,确保市民温暖过冬。
明确了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合同提出,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热方原因外,供热方应当提供足够热量,保障用热方装有合格用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解决供热退费问题。合同约定了供热方、用热方的违约责任,对暖气不达标的退费标准和计算方式也进行了明确。
供热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用热方供热,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所在地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热费;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还相应费用: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日平均热费=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
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用热方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方应当退还用热方相应的热费,退费办法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所在地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退费: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卧室、起居室(厅)计费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日热费单价=热费总额/(本供热期法定供热天数×计费面积)。
供热方退还用热方的热费,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截止时间后的2个月内退还。逾期未退的,时间每推迟一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按应退费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此外,用热方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方不承担责任。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