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为完善管道
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
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结合清远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清远市市区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根据配气成本、分类用气量和非居民用户用气特点,对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按用户配气量实行差别配气价格,详见下表:
二、调整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清远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具体价格。按照清远市燃气公司2019年1-6月的购气基价为气源价格,加上制定的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对清远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详见下表:
三、完善清远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在清远市已建立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配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在基期配气价格基础上,计算期基准配气价格上升或下降达到0.1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并按“同向联动”原则调整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上述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适用于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实施的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明码标价和抄表结算等工作,同时要强化服务,切实保障清远市天然气市场供应稳定。
(三)以上规定从2020年1月1日的抄表气量起执行。清远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