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山西省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16条,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使用的相关管理活动。其中,《规定》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灶具生产和销售市场管理,严禁生产销售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燃气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
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燃气用户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安装费用方面,新用户安装灶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的费用,纳入燃气工程安装费。
既有燃气居民用户室内安装灶具连接不锈钢波纹软管和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的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规定》提出——
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