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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下发!

日期:2021-05-2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21
05/2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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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 燃气企业 燃气管道

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 《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享受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优惠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一)建筑物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安装条件;

(二)建筑物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房屋户内尚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申请用气报装的用户已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用气报装的用户应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相一致。

(三)建筑物未被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计划,3年内无实施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的计划;

(四)在优惠奖励期限内报装管道燃气,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

《意见》明确优惠奖励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用户申请报装优惠的时间范围:旧楼居民用户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用气报装申请。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时间范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为已申请报装价格优惠的用户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工作,并向政府申请相应的奖励资金。

《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 《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7 14:00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继续提高已覆盖管道燃气旧楼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率,让更多的市民群众能使用上安全、便捷、清洁的管道燃气,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01年5月27日至6月6日。

反馈意见途径:请发送传真(020-86665815)或电子(gzrqc@gz.gov.cn)到我局,请注明“《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广州市进一步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

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继续提高我市旧楼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持续提升城镇居民管道燃气使用的普及率,进一步推动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本质安全化,根据《广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继续推进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奖励一点、企业优惠一点、用户支出一点”的原则,出台政府奖励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充分调动旧楼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推进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旧楼居民用户使用管道燃气,提高我市管道燃气普及率,进一步改善我市燃气安全状况,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州。

二、优惠奖励条件

享受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优惠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一)建筑物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符合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安装条件;

(二)建筑物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房屋户内尚未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申请用气报装的用户已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用气报装的用户应与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相一致。

(三)建筑物未被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棚户区改造计划,3年内无实施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的计划;

(四)在优惠奖励期限内报装管道燃气,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

三、优惠奖励期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用户申请报装优惠的时间范围

旧楼居民用户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用气报装申请。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时间范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在2025年3月31日前为已申请报装价格优惠的用户完成户内燃气设施安装和通气点火工作,并向政府申请相应的奖励资金。

四、优惠奖励内容

(一)奖励对象。积极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给予旧楼居民用户报装优惠价格(用户报装价格最高不超过1200元/户)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报装价格为用户加装管道燃气的,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000元/户的优惠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参照现行市、区专项资金配套分担比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项目实施

(一)确定对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燃气未入户的旧楼进行筛查,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报装动员,确定加装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二)用户报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采取营业厅窗口受理、旧楼居民社区设点等方式,为纳入管道燃气加装计划的旧楼用户办理开户申请,并按本实施意见标准收取报装费。旧楼居民用户优惠报装用气范围为“一厨一表一灶”,如用户增加用气点,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确定并向居民用户收取。

(三)工程施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完成户内设施安装和验收工作。

(四)通气点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为用户通气点火。

六、优惠奖励资金筹措

(一)区城管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二)市城管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优惠奖励基数计划数,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城管部门报送的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安排相应的市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七、优惠奖励资金发放基数确定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汇集上一年度已完成的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奖励基数清单,并提供优惠奖励申请书、用户申请报装管道燃气的受理资料、报装缴费凭证以及经用户签名的通气点火单等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政府(区城管部门)审核。

(三)区政府(区城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城管部门核定。

(四)市城管部门将核定的优惠奖励资金发放基数下达各区,市、区城管部门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八、优惠奖励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按资金拨付流程转移支付给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同步配套安排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按资金拨付规定拨付给相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原则上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资金清算工作。

(二)市、区两级财政、城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政府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九、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作;跟踪督办各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作进展;核定各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奖励基数;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优惠奖励基数年度计划数;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制定项目绩效管理制度,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优惠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数纳入财政资金预算;按相应的资金拨付流程及时拨付到各区;对拨付资金实行提前告知、年中(终)清算;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年度实施计划;牵头构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协调解决本区推进工作存在的问题;审核本区内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奖励基数;根据市城管部门核定的优惠奖励基数,配套安排相应的区级财政优惠奖励资金,并督促区财政、城管部门做好优惠奖励资金的划拨工作;组织开展对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四)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旧楼加装管道燃气年度实施计划;审核辖区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发放基数;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工作动员,配合协调施工场地,并及时协调处理干扰阻碍施工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本辖区内的工作任务。

(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筛查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燃气未入户的旧楼,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居民报装管道燃气;落实建设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目建设;及时归集并报送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用户优惠奖励基数;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推进落实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力量。要将目标任务层层细化、分解,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大推进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做到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工作的例会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有序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区级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工作中的问题,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市级部门研究解决。市级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区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难点和重大问题,督办工作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畅通公众有序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信息渠道。要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动员、引导旧楼居民积极报装,努力营造理解、支持、参与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照工作计划和优惠奖励基数,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以简报或通报形式定期公示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优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优惠奖励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优惠奖励资金。

十一、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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