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情一:2020年10月16日,大兴分局民警在辖区巡逻中,查获付某驾驶的一辆蓝色货车中装有40罐液化天然气。经查,付某及其驾驶车辆均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10月17日,大兴分局依法对付某采取刑事拘留。案情二:2020年10月25日,大兴分局民警在检查站日常工作中,发现唐某驾驶的白色货车中装有77罐液化天然气。经查,唐某及其驾驶车辆均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10月26日,大兴分局依法对唐某采取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3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1月25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付某、唐某均认罪认罚且未提起上诉,相关判决已生效执行。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唐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鉴于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二人从宽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评析
《刑法》中关于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以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一般认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危险驾驶罪在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上均有所区别。在行为方式上,前者的运输是指对危险物质的转移行为,并不限制具体的转移方式和转移工具,使用机动车、飞机、轮船等均可构成,而后者的运输仅指驾驶机动车运输这一种方式;在行为对象上,前者是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以及在性质上与前三者相近且对公共安全具有相同危险的其他物质,而后者仅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从行为性质上而言,前者是指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即未取得相应行为的行政许可,属于严重的非法情形,后者一般是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其违法程度较低。从两罪的法定刑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而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法定刑为拘役,显然前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为严重。综合考虑违规运输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等因素,适用危险驾驶罪更为适宜。目前,全国其他省市对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已有多起判例,均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的车辆在未取得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最终判决,系北京市首次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适用危险驾驶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