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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燃气确保公共安全的通告

日期:2021-06-23    来源:永靖县人民政府

国际燃气网

2021
06/2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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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 燃气事故 燃气管道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自身、家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使用燃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应当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橡胶软管两端应当使用管卡固定。

(二)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应当关闭燃气阀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阀门和灶具阀门。

(三)因房屋拆除、重建、装修需拆、装燃气管道的,必须联系燃气公司专业人员实施作业或作业后经燃气公司验收合格,不得私自安装、改装、拆除、维修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四)应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首先关闭燃气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及灶具阀门,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公司。

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橡胶软管使用年限不应超过2年,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燃气入户检查。

二、燃气公司应当规范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及其附属设施,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加强人员配备,定期对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巡检,同步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每年邀请燃气安全专家,对燃气设备、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新建燃气管网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敷设,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确保燃气安全。一旦发生燃气泄漏等安全问题,燃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三、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执法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公司、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县住建、城管、市场监管、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对燃气公司通报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督促抓好消除整改;发现私自改装燃气设施、盗用燃气的,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六、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公司和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同时,燃气公司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特此通告。

永靖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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