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各相关水电气暖专业经营单位 :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与城镇居民住房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为规范供热、供气等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20〕129号、省局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市监竞争字〔2021〕82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价格收费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向经营者函告如下:
一、专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销售价格,按政策规定收取分类水价、电价;不得混淆用户性质,变相提高价格标准 ;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对特殊机构、特殊群体应将价格优惠政策或收费减免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专营单位应对工程安装、维护维修收费行为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国办函〔 2020〕129号文中用户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应禁止收取;专营单位未把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禁止以电力专线费、土建工程费等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嫁红线外接入工程施工成本的行为;不得出现建筑区划红线内重复收费的行为,对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专营设施设备已依法依规移交专营单位管理,禁止再次向用户收取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禁止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计量装置费用;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等产生的服务性费用禁止收取。
四、各专营单位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变相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用户,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专营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查,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