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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9-16    来源:天津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09/1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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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配气价格 天然气价格 燃气管网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天津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天津市发改委拟定了《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信件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来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7号,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管理处,邮编:300040

电子邮件地址:sfzggwjgzhglc@tj.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天津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积极破解天然气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确保供需两侧基本平衡,设施运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机制,明确实施范围、周期、程序,有效反映企业成本变动情况,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理顺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更好保障用气需求。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

(二)时段划分

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根据天然气市场季节性供需结构,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

1. 用气淡季:当年4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2. 用气旺季:当年11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1. 提前公布季节价格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实施季节性差价,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浮,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分别于淡季、旺季开始前公布当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2. 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

第一周期旺季(2021年11月-2022年3月)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今年淡季(4月1日-10月31日)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采购非居民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上浮30%对应安排,并于旺季前3个工作日公布。

从第二个周期开始,根据上一周期淡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调整本周期淡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根据上一周期旺季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对应安排本周期的旺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每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分别于淡季、旺季前两个月公布。

当上游气源企业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当季合同价格较我市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上浮或下浮幅度超过50%)时,调整当季销售价格,在下一周期销售价格调整时,当季已调整的部分不计入实际加权采购成本。

3 .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分淡季和旺季对燃气经营企业实际气源采购情况进行监测。当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实际加权采购价格高于提前公布的季节价格时,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补足,10%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承担;当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实际加权采购价格低于提前公布的季节价格时,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减,10%由燃气经营企业留存。

4. 若国家对非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5. 按照上述机制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时,不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为及时、准确调整天然气价格,保证天然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运作,进一步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的监测,每月10号之前,燃气经营企业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月采购成本、气量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二)完善储气价格政策。在坚持储气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将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支持储气能力建设。

(三)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强购气成本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天然气,推动企业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实施天然气季节性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发挥价格政策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时,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增加收费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我市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

附件2:

《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推动天津市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天津市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起草期间,天津市发改委广泛征求天津市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近年来,随着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充分利用,天津市冬季用气需求大幅增加,天然气需求呈现明显的冬峰夏谷的季节性特点。受供需影响,上游供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呈季节性特点,冬季涨幅较大,近三年冬季较非冬季价格涨幅均在30%左右,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的原则,根据上游门站价格情况,我们均对天津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同时段、同幅度调整。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理顺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保障用气需求,综合考虑天津市天然气季节性用气特点和价格管理现状,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推行季节性差价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内容、配套措施四部分内容,对实施范围、时段划分、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对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天然气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实施季节性差价。并以当年4月1日至转年3月31日为周期,划分为淡季和旺季两个时段。其中,用气淡季为当年4月至当年10月,用气旺季为当年11月至转年3月。

(二)明确提前公布季节价格,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用气旺季销售价格适当上浮,用气淡季销售价格适当下调,分别于淡季、旺季开始前公布当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以价格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能力、用气企业增加淡旺季调节能力。

(三)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天然气采购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以及损耗动态调整每周期淡季及旺季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其中,根据近年来天津市实际,第一周期旺季(2021年11月-2022年3月)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按今年淡季(4月-10月)主要燃气经营企业从上游气源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采购非居民天然气的合同价格上浮30%对应安排。第2个周期开始,根据上一周期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实际加权采购成本,分别调整本周期淡、旺季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促进燃气经营企业约束气源采购成本,提前公布的季节价格与主要燃气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偏差,90%在下一周期予以补偿或扣减,10%由企业自行承担或留存。

(五)完善配套措施。通过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用气情况监测报告制度、完善储气价格政策、激励燃气经营企业控制成本、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等配套措施,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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