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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调整广东省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

日期:2021-09-10    来源:河源市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09/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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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 阶梯气价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及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

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上午9:30,会期半天。

二、地点

河源市委党校208室(河源市区红星路153号)。

三、听证方案要点

1.调整定价机制。市区居民用气价格由现行两部制气价调整为单一气价,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2.制定市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并核定销售价格。

3.建立和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19名)

(一)消费者(8名):孟春艳、周俊杰、陈木友、李美金、简镇锋、刘磊磊、张秋彦、何建彬

(二)经营者(2名):戴永芳、黄闻天

(三)其他利益相关方(4名):王林夏、李政豪、黄慧容、赖托安

(四)专家学者(1名):邱元凯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潘石源、颜彩玲

(六)政府相关部门(1名):赖燕平

(七)市消委会(1名):刘辉远

五、听证人名单(3名)

张新发、曾子荣、谢伟华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调整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等有关规定,为了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市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调整河源市区(含高新区、江东新区、东源县城,简称河源市区,下同)管道燃气居民用气价格及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一、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主要有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和河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两家。其中,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河源市区主城区、东源县城及江东新区部分片区城镇管道燃气的供应和销售,报装用户共93832户(其中居民户93294户),2020年全年有效供气量1947.8万立方米;河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河源市高新区及江东新区部分片区城镇管道燃气的供应和销售,报装用户共5879户(其中居民户5783户),2020年全年有效供气量1040.68万立方米。

二、现行价格管理情况

河源市区现行居民用气价格采用的是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容量气价按新报装用户1080元/户收取,可分24个月或一次性缴交;计量气价执行阶梯气价,现行的销售价格详见下表。

类  别阶梯档次阶梯气量(m3/月)阶梯气价(元/m3)分  档
气价比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50及以下4.071
第二档50-65(含65)4.481.1
第三档65以上5.291.3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用户4.28
备注:1、分档气价比是以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阶梯气价为基数,具体为1.0:1.1:1.3;
2、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

三、理由和依据

(一)主要理由

1.国家和省有关管道燃气价格改革的要求。一方面国家和省要求独立核定配气价格,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2018年印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管道燃气的价格管理形式、分类、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的调整制定等要求。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现状与国家和省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按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推进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2.动态管理管道燃气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联动机制有利于及时疏导我市因上游天然气价格上下浮动造成的价格矛盾,保障天然气市场的正常供应,保持天然气价格相对稳定。2015年出台的《河源市区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办法》已失效,且原办法与2018年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不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管道燃气进销价格联动机制。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气价格监管的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57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粤府〔2018〕119号)。

四、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河源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河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和河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成本监审结果为: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配气定价总成本13941335元,居民有效配气量为15042533m3。单位配气定价成本0.927元/m3(不含税,下同)。

五、价格听证方案

(一)方案一: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价格由现行两部制气价调整为单一气价,取消容量气价,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1.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居民配气价格(含税,下同)按准许收益率7%计算为1.19元/m3。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规定,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m3,因此拟定河源市区居民配气价格为0.99元/m3,

2.销售价格

气源价格以上次联动调价后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整个联动报告期的气源采购加权平均进货单价2.93元/m3(含税)确定,居民销售价格按上述配气价格0.99元/m3+气源价格2.93元/m3计算,为3.92元/m3。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各档用气量仍按原标准执行,三档气价比执行原比例“1 :1.1 :1.3”。以测算的销售价格3.92元/m3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则第二档销售价格为4.31元/m3,第三档销售价格为5.1元/m3。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计算得出其销售价格为4.12元/m3。

销售价格详见下表(含税):

类  别阶梯档次阶梯气量(m3/月)现行价拟定气价调幅
(元/m3)(元/m3)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50及以下4.073.92-3.69%
第二档50-65(含65)4.484.31-3.79%
第三档65以上5.295.1-3.59%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4.284.12-3.74%

(二)方案二:

河源市区管道燃气居民价格由现行两部制气价调整为单一气价,取消容量气价,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1.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居民配气价格(含税,下同)按准许收益率7%计算为1.19元/m3。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规定,市辖区内的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m3,因此拟定市区居民配气价格为0.99元/m3,

2.销售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周期2018-2020年三年的平均气源价格(含税,下同)确定为2.90元/m3,居民销售价格按上述配气价格0.99元/m3+气源价格2.90元/m3计算,为3.89元/m3。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制度。各档用气量仍按原标准执行,三档气价比执行原比例“1 :1.1 :1.3”。以测算的销售价格3.89元/m3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则第二档销售价格为4.28元/m3,第三档销售价格为5.06元/m3。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计算得出其销售价格为4.09元/m3。

销售价格详见下表(含税):

类  别阶梯档次阶梯气量(m3/月)现行价拟定气价调幅
(元/m3)(元/m3)(%)
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50及以下4.073.89-4.42%
第二档50-65(含65)4.484.28-4.46%
第三档65以上5.295.06-4.35%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4.284.09-4.44

(三)对比情况

1.方案一和方案二对比

(1)居民配气价格相同;

(2)气源价格对比:方案一气源价格是以上次联动调价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整个联动报告期的气源采购加权平均进货单价确定;方案二是根据本次成本监审周期2018-2020年三年的平均气源价格确定。

(3)居民销售价格对比:方案一均价为4.44元/m3,方案二均价为4.41元/m3,方案一比方案二多0.03元/m3。

2.拟定方案与现行价格对比

总体上两个拟定方案均比现行销售价格有所下降,方案一居民销售价格平均降幅(3.69%)小于方案二平均降幅(4.41%)

(四)相关配套措施。

1.对河源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即按照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80%计价。价格优惠对象由燃气经营企业凭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进行审核。

2.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

六、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价格听证。

(二)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河源市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管道燃气用气价格。

(三)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区管道燃气联动周期以六个月为期。

1.未接通管输气之前,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

2.接通管输气之后,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时,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启动后,将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采用上一次联动调价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首次联动采用最近一次联动调价后2016年7月至2020年12月整个未联动周期的气源采购加权平均进货单价2.93元/m3(含税)或本次定价成本监审年度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2.90元/m3(含税)。

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企业的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计算期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省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计算期总采购气量。未通管输气之前,省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为零。

(五)建立燃气气源采购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燃气气源采购成本的动态,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报告气源采购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进货数量、进货发票等实际情况并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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