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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重庆市开州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10-25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10/25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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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气价格 供气行业 供暖行业收费

关于公开征集《开州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3日下午17:30前将意见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科(邮箱地址:6019326@qq.com)。

附件:开州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开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5日

重庆市开州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到2025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和落实收费政策

1.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至用户表计前范围,不得向建筑区划红线外延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环节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严禁有关单位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区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在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2.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严格执行《重庆市定价目录》的供水、供气价格政策;继续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接入工程费用(即建设工程安装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是用户建筑区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由政府投资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管廊管沟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推进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资金。二是企业的投资界面(不含接入工程的管廊管沟)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二次供水加压调蓄)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为排除燃气表后至炊具前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三是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用户不再承担接入工程建设费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上规定划分政府、企业和用户权责。

3.严格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实行明码标价,2021年12月底前公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具体表式见附件2),明确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政策依据等,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原水费)价格联动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适时启动我区水价调整机制,原则上在2025年底前逐步完成。(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供水企业)

5.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及我市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确保安全稳定供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气企业)

6.严格落实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市统一部署,配合上级平稳推进电价机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落实国家、市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以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政策,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市深入研究交叉补贴成因及规模,完善交叉补贴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企业)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定价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成本约束性指标和利润率,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8.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管网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但必须明码标价。严禁通过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9.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转供主体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收费及费用分摊信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区各转供主体)

(四)提升服务水平

10.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根据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约束用户过度报装行为,做好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与红线内工程的合理衔接,确保工程建设、验收以及资产顺利移交。2022年2月底前出台《开州区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开州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检查指引》。(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水电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服务标准化,提高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优化服务办理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趟”、空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基本落实,做到办事更省时,服务更到位。低压小微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减至15天以内;城镇工商用户、城镇新建居民小区用气报装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不涉及外线工程);一般项目供水接入用户无需建设外部管线的全流程总用时不超过7个工作日。同时,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五)改善发展环境

13.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新老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委)

14.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强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15.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推动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界定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按照市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制定我区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办法。(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目标清晰、责权对应、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建立机制,合理推进。建立以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监督指导全区工作开展,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依法惩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工作,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理过程中虚报、瞒报不合理和违法收费现象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四)明晰权限,主动作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和渝府办发〔2021〕95号文件精神,确保主体明确、权责对等,在理顺价格、政府补贴、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健全完善制度体系、明晰管理边界等方面,各司其职,主动作为。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2.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1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序号主要事项主要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
一、清理和落实收费政策
1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2021年3月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
2落实相关收费政策严格执行《重庆市定价目录》的水、气价格政策;继续执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国家和我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类似名目不得再收费。2021年3月1日前区市场监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3严格收费公示制度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21年底前区市场监管局、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二、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4完善供水价格机制落实价格形成机制和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水费)的联动机制 ,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2025年底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供水企业
5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核定独立配气价格。2025年底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气企业
6严格落实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市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以及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政策,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积极配合国家、市完善电价交叉补贴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市统一部署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供电企业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7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依法履行定价程序,科学确定成本约束性指标和利润率,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2025年底前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8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政策。长期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9规范转供主体收费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收费,损耗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其他费用。2025年底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区各转供主体
四、提升服务水平
10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完善现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镇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制定,建立健全系统性技术标准和工程验收体系。2022年2月底前出台《开州区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开州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检查指引》。2022年2月底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11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水电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推进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服务标准化,提高办理效率。2021年底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12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优化办事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2022年底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五、改善发展环境
13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确保新老城区及工业园区互联互通、整体协调、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严格依法管控水电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抑制不合理需求。2025年底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委
14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强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2025年底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15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合理界定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按照市城市综合管廊收费指导意见,制定我区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办法。2025年底前区城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2

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收费项目价格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备注



































收费单位:                                              公布时间:

说明:1.收费标准多种分档的,可填写价格区间范围。

2.收费依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明确文件名称和文号,市场调节价要填写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3.服务内容必须完整体现收费项目的全部实质性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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