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修改《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结合第一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我厅组织人员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修订稿)》公布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期限:2021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racoons@163.com
2.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修订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评分标准(修订稿) |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考评内容 | 标准分值 | 考评办法 | 得分 |
1 | 一、合约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34分) | 气源站 | 2 | 具有管输或非管输市政燃气气源站,得1分。每增加1座得0.5分,最高得2分。 | |
注:管输气源站指从上游接气并向经营区域城市管网供气的燃气场站,气源站之后的调压站、计量站等不计入;无项目核准和竣工验收等合法程序的场站不计分;1个场站同时具备管输和非管输气源,按2座气源站计分;瓶组供应站不计分; | |||||
2 | 气源供应 | 2 | 与供气企业签订长期气源采购合同: | ||
(1)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90%及以上的,得2分; | |||||
(2)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60%-90%的,得1分; | |||||
(3)合同气量占年度用气量60%及以下的,不得分; | |||||
注:a.长期气源采购合同指购气合同年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合同(一年内分采暖季和非采暖季的购气也可计算在内),不包括零星采购的现货合同或短期合同。b.供气企业指具有相关资质且拥有稳定可靠的国产或进口气源的企业。包括天然气生产企业、天然气进口企业、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企业、天然气储气企业、天然气批发零售企业等。 | |||||
3 | 应急储气 | 6 | (1)储气能力不低于其年供气量5%,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2)本地自建储气能力满足不可中断用户日均3天用气量需求的,得1分;满足本地所有用户日均3天用气量需求的,得3分。 | |||||
注:储气能力的计算要求根据“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文件。 | |||||
4 | 调峰能力 | 2 | (1)承担所供市场全部小时调峰责任,得2分; | ||
(2)承担所供市场50%及以上小时调峰责任,得1分; | |||||
(3)承担所供市场50%以下小时调峰责任,不得分。 | |||||
注: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协议购买小时调峰服务的,可计入企业小时调峰能力 | |||||
5 | 燃气规划执行情况 | 13 | (1)燃气场站(不含汽车加气站及偏远地区微管网独立气源站)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每存在1座燃气场站未按规划建设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2)高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高压管道建设工程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3)中压管道等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3分;中压管道建设工程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4)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达到规划阶段目标的,得3分;居民管道燃气气化率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5)燃气消费量达到规划阶段目标的,得1分;燃气消费量每低于规划指标1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6)偏远地区微管网独立气源站(含气化站和瓶组站)按规划进度建设的,得2分;每存在1座气源站未按规划建设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注:若当地燃气专项规划在评估期内无相关考核指标的,该小项得满分;评估期内当地燃气规划尚未发布的,以上一轮规划期末指标为基数,结合省规划“十四五”末考核指标计算当期目标; | |||||
6 | 市场份额 | 8 | (1)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城镇燃气年用气量80%及以上的,得8分; | ||
(2)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城镇燃气年用气量50%(含)-80%的,得6分; | |||||
(3)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城镇燃气年用气量20%(含)-50%的,得4分; | |||||
(4)企业年供气量占当地全部城镇燃气年用气量20%以下的,不得分。 | |||||
注:a.“当地”的区域范围为县(市)全部区域或设区市的市本级全部区域。b.当地全部城镇燃气年用气量,不含用户自建气源站的用气量,不含天然气电厂、热电厂等上游直供用户的用气量。c.企业年供气量,不含向其他城燃企业转输的气量。 | |||||
7 | 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1 | (1)根据燃气规划和其他相关要求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得1分; | ||
(2)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燃气规划相符,但未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得0.5分; | |||||
(3)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燃气规划不符的,不得分。 | |||||
8 | 二、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36分) | 安全管理制度 | 6 | (1)按照相关要求,具有健全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得3分;缺一项扣1分,存在一项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存在一项制度未及时评估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2)与各部门或相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得2分;存在一项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3)安全生产费用 | |||||
1)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的,得1分;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
2)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的,得1分; | |||||
3)安全生产费用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的,得1分。 | |||||
9 |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持证 | 6 | (1)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得0.5分; | ||
(2)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得0.5分; | |||||
(3)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 | |||||
(4)主要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得1分; | |||||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得1分; | |||||
(6)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格证,得1分; | |||||
(7)特种作业人员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并按相关要求复审的,得1分。 | |||||
注:存在1人未按要求取证的,则该小项整项不得分。 | |||||
10 | 安全教育培训 | 2 | (1)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得1分; | ||
(2)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得0.5分; | |||||
(3)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重新接收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得0.5分。 | |||||
11 | 保险 | 1 | (1)企业投保公共责任保险的,得0.5分; | ||
(2)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得0.5分。 | |||||
12 |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2 | (1)每台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档案,有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切实落实,有完整记录,得1分; | ||
(2)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等)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合格的,得1分。 | |||||
14 | 双重预防 | 4 | (1)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的,得1分; | ||
(2)按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并形成治理闭环的,得2分;有一项隐患未整改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 |||||
(3)将隐患排查情况定期上报管理部门的,得1分。 | |||||
15 | 事故事件管理 | 4 | (1)制定完善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的,得1分; | ||
(2)建立完整的事故和事件台帐的,得1分; | |||||
(3)定期对事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应对或改进措施的,得1分; | |||||
(4)按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上报,并在事后即时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的,得1分。 | |||||
16 | 应急能力 | 6 | (1)应急预案: | ||
a.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建立完整的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b.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持续修订完善的,得1分;有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2)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0.5分);依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要求编制演练相关文件(0.5分),有详尽的演练记录(0.5分)和完整的评估总结(0.5分),共2分; | |||||
(3)按相关要求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可用的,得2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17 | 燃气设施保护 | 4 | (1)制定第三方施工管控措施并按制度执行的,得1分; | ||
(2)在燃气设施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安全保护标志,得1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3)按相关要求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并建立巡检台账的,得1分。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得1分。 | |||||
18 |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 | 1 | 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和备案的,得1分。 | ||
19 | 三、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25分) | 信息公开 | 1 | (1)建立企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得0.5分; | |
(2)向社会公开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气质等信息,得0.5分。 | |||||
20 | 服务质量 | 3 | (1)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企业网站或企业APP开设供气访问模块,模块至少包含开户、报装预约、“好差评”、点火预约、改造预约、故障报修、服务网点信息、服务热线、抢修热线、开具发票等功能或信息,且能够正常运行,得1分,少实现一项功能扣0.5分,扣完为止。 | ||
(2)报装环节、报装材料和通气时间均符合《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浙江省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的通知》要求的,得1分;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21 | 用户投诉 | 3 | (1)具有网上或电话投诉渠道,且5个工作日反馈投诉处理结果的,得1分。 | ||
(2)投诉处理 | |||||
1)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95%及以上,得2分; | |||||
2)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60%及以上、95%以下,得1分; | |||||
22 | 3)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60以下,不得分; | ||||
23 | 财务状况 | 3 | (1)总资产收益率超过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得1分; | ||
(2)现金流量大于0,得1分; | |||||
(3)资产负债率小于70%,得1分。 | |||||
(注:评估期内每个单项每有1年未达到要求的,扣0.5分) | |||||
24 | 入户安检 | 6 | (1)有健全的入户安检制度,安检频次、安全检查内容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得2分;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2)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得2分;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3)制定入户安检年度计划,并将计划和实际执行结果及时报送燃气主管部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4)实际入户率达到90%及以上,得0.5分; | |||||
(5)有完善的到访不遇制度和处置措施,且执行情况良好,得0.5分。 | |||||
25 | 用户回访 | 2 | (1)对提供上门服务或有投诉的用户进行回访且建立完善的回访记录档案的,得1分; | ||
(2)用户回访率达到10%及以上的,得1分。 | |||||
26 | 用户满意度 | 3 | 分别采取电话调查及上门调查两种形式: | ||
(1)电话调查满意度为95%及以上的,得1.5分,90%-95%的,得1分,80%-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 |||||
(2)上门调查满意度为95%及以上的,得1.5分,90%-95%的,得1分,80%-90%的,得0.5分;其余不得分。 | |||||
(注:各类用户样本数量原则上为该类用户总数的1%,各类用户总量可不超过100户) | |||||
27 | 安全宣传 | 4 | (1)按要求制定安全宣传制度和宣传计划,并执行良好的,得2分;有不合格的每项扣0.5分; | ||
(2)每年开展4次及以上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得2分;每少1次扣0.5分。 | |||||
注: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安全用气注意事项、正确选择燃气用具的方法、出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户内燃气设施保护措施以及报修报警电话等) | |||||
加分、扣分项 | |||||
1 | 加分项 | 智慧燃气 | 13 | (1)企业级SCADA系统 | |
(15分) | 1)建立企业级SCADA系统并正常使用的,加2分; | ||||
2)所有场站均接入SCADA系统的,加1分;否则不得分; | |||||
3)80%以上用户端信息(流量表数据、报警器和自动切断阀信号等)接入SCADA系统的,加3分;50%-80%以上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加2分;20%-50%以上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加1分;20%以下用户端信息接入SCADA系统的,不加分; | |||||
(2)具有GIS系统的,加1分; | |||||
1)20%-50%燃气管道接入GIS系统,加1分; | |||||
2)50%-80%以上燃气管道接入GIS系统的,加2分; | |||||
3)80%及以上燃气管道接入GIS系统的,加3分; | |||||
(3)具有管网仿真系统的,加1分; | |||||
(4)智能化表具 | |||||
1)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以下,不加分; | |||||
2)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20%-60%,加1分; | |||||
3)智能化表具占所有表具比例60%以上,加2分; | |||||
2 | 互联互通 | 2 | (1)与经营范围外的其他燃气管网实现互联互通,加0.5分。 | ||
(2)燃气主管网通达经营区域范围内80%以上乡镇的,加1.5分。 | |||||
(注:若特许经营区域仅为中心城区或单一乡镇的,不加分) | |||||
3 | 扣分项 | 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 4 | (1)有1至3项(处)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扣1分; | |
(15分) | (2)有3项(处)以上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扣4分。 | ||||
4 | 供气合同履行情况 | 3 | 每存在一起供气合同违约行为,扣1分,最多扣3分。 | ||
5 | 安全事故 | 4 | 每发生1起有责任安全事故的,扣1分,最多扣4分。 | ||
6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4 | (1)未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扣1分; | ||
(2)未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扣1分; | |||||
(3)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扣0.5分; | |||||
(4)未按要求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0.5分)、公示牌设立(0.5分)、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0.5分)等相关工作,缺一项扣0.5分。 |